日本种子材料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4页(317字)

日本政府于1950年6月1日发布《农业材料审议会令》。共8条。主要规定:(1)农业材料审议会负责行使种苗法、农药取缔法、饲料安全保障法、蚕业法规定的权限。(2)审议会由80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委员及专业委员要从处理各项事务有丰富经验、知识渊博的人员中选拔,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委员任期二年。会长从委员中产生,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3)审议会设种苗分会、农药分会、饲料分会及蚕种分会,分担有关事务。分会的委员由会长指名任命。分会委员为20人以内。(4)审诉会的总务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负责,并由农林水产省畜产局协助处理。除政令规定外,有关审诉会工作运行所必要事项,由会长商审议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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