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7页(360字)

1951年4月23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北区森林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国有林由本会农林部,设立专业机构,或责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经营。私有林、合作林及团体林,由森林所有者负责管理经营,并受林业机构与当地政府的督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林、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一律严禁砍伐。严禁烧山、滥垦、砍松亮子、剥树皮,及在幼林内放牧牲畜等破坏森林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山地,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可定期封山育林。林区居民及参加护林组织的群众可按本办法采取不成材充作薪炭。其自制器具,修建房屋需用木材时,可经林区管理机关或当地政府批准后,在指定地区合理采伐,但不得转让或出卖。严防地主、恶霸、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纵火烧山及一切破坏森林行为,个别地区必要时可进行武装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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