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林权划分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7页(297字)

1951年4月23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北区森林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非经人工营造或抚育的天然森林,或经人民政府依法没收战犯、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有的森林,或完成土改地区依法收归国有的森林,或现已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与收购的森林等,均为国有林。经政府交予群众合作经营管理的,或政府与群众合作营造或抚育成林的,或群众与群众合作营造或抚育成林的,均为合作林。经政府划归公营企业、机关、学校及其他公共团体管理经营的,或公营企业、机关、学校及其他公共团体营造成抚育成林的,均为团体林。私人依法占有的,或私人投资营造或抚育成林的均为私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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