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土改林权清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6页(769字)
1951年11月19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布《为配合土地改革清理林权作出几项规定的命令》。主要规定:(1)解放前已经确定国有的森林及政府价购或投资营造的森林,土改时不再分配。(2)现在进行土改地区属于以下范围的森林,应收归国有:甲,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林及特别重要的国土保安林;乙,非经人工营造或抚育的天然林和所有权不明的森林,其面积在300市亩以上的;丙,依土地改革法应征收没征收的森林面积在300市亩以上的收归国有的森林,由县人民政府调查确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设专管机构或委托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经营管理。在收归国有的森林面积中,夹有小块农民私有林时,为了统一管理经营,可征求原业主同意,适当调整互换。(3)下列森林可分配给农民所有:甲,没收征收的某些浅山林地、宜于农民经营的;乙,300市亩以下不与大森林相毗连的森林。分得山林的农民,应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并鼓励他们经营。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4)某些地区情况特殊,300市亩以上的森林,亦以分配给农民为宜或虽不足300市亩的森林,亦以收归国有为宜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本会备查。(5)不宜农耕的大荒山和沙漠边缘、河流两岸的大荒地,面积在500市亩以上的,均收归国有;由当地政府管理或交群众营造防风、防沙、护岸、护堤及水源涵养等保安性的森林。收归国有的大荒地中央有农民私有的土地,应积极劝导造林。已垦荒山,加强管理,不得再开垦。(6)荒山荒地面积在500市亩以下不属农民所有的,应分配给农民私人造林或合作造林。(2)林权确定后,不论归谁所有,各级政府应注意认真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一般仍按其旧有的管理习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