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7页(312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第2条中规定:(1)成员方应确保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仅运用到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若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便不再坚持,但第5条第2款规定除外。(2)成员方应确保其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包括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境内搞任意或不正当的差别待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不应以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应用。(3)应认为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与成员方在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卫生或植物检疫的各条款,尤其是第20条第(2)款下的义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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