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7页(623字)

1994年4月15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共14条,其中前言部分中指出,各成员方,重申不应阻止任何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在运用这些措施时,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方之间造成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所有成员方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检疫状况;注意到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经常是在双边协议或约定的基础上加以实施的;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引导对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以便尽可能减少对贸易的消极影响;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在该领域能够作出的重大贡献;希望在有关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规委员会、国际动物流行病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内开展活动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推荐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推广使用各成员方面之间协调一致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而不要求各成员方对其适当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水准加以改动;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执行进口成员方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可能遇到特殊困难,结果导致在进入市场以及在其本国领土上制定和实施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也遇到困难,希望在这方面对它们的努力给予帮助;因此,希望精心考虑运用1994关贸总协定中与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20条第(2)款的实施细则;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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