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6页(1419字)

所有关于专利权争议的诉讼,包括因不服专利管理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因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专利诉讼是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而健全起来的,较之一般的民事诉讼,专利诉讼在司法管辖上有自身的特点。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专利制度始建于1790年,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专利诉讼随之而不断增加。美国对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形式有两种。一是专属的联邦司法管辖,二是联邦与州的司法管辖。由于联邦政府对专利法拥有立法和司法权,因此,只要涉及到专利权,联邦法院就对这些专利诉讼案享有专属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同时,联邦专利法与相关的州法如工商秘密法、许可贸易法等并存,所以,有些专利纠纷案也可能会在州法院提起,如提成费、权利需求保护以外的产品纠纷、许可合同的无效等。在许可合同纠纷中,当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超出被许可使用技术的范围时,专利权人既可在联邦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也可在州法院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此外,只需符合联邦司法管辖对当事人方或争议金额的需求,有关州法而引起的专利诉讼也可在联邦法院提起。在美国,专利诉讼的提起有两种:第一种是围绕是否授予专利,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以及其他影响到获取专利的问题,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商标局所发生的诉讼。对此,专利申请人有两种选择:①对申诉抵触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提交到专利商标局局长处理,如再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②专利申请人在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二种是专利批准之后所发生的诉讼。它是围绕专利是否被侵权、专利是否有效或不可实施而进行的诉讼,其间还有专利与反托拉斯法适用以及违反其他法律的有关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诉讼案件有七类:①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纠纷的案件;②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的案件;③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的案件;④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的案件;⑤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⑥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的案件;⑦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的案件。专利诉讼的管辖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不同,上述专利案件的前四类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其他几类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区域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上述后三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专利诉讼具有专业性强、耗费大、时间长的特点。如1976年美国波拉罗伊德公司指控伊斯曼·柯达公司复制了SX-70型一步摄影相机内胶片传递和显影的全套系统,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此案涉及到十件专利。波士顿联邦地方法院于1985年9月作出判决:柯达公司侵犯了其中七项专利,并下达禁令。柯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986年1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布维持初审判决。这场诉讼历时几年,双方所花诉讼费各在1000万至2000万美元之间。鉴于此,对于专利诉讼,目前比较提倡的解决办法是庭外和解或通过专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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