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6页(2260字)

主导和参加行政诉讼的各方。包括行政争议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以及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在所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是三方基本主体,其他主体均是围绕此三方基本主体参加或参与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来的。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所有诉讼参加人、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在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业务的机构是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是具体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直接打交道的是合议庭,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直接行使行政审判权。但是合议庭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审判庭也不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合议庭所实施的所有诉讼行为都是行政审判庭的行为,行政审判庭的行为则都应认为是人民法院的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具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政审判庭及其合议庭只能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代表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正因为合议庭不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要接受行政审判庭庭长、人民法院院长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合议庭承办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可通过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也可经院长提议,讨论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行政案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有权作出再审决定。有关审判问题,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遵照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为合议庭的决定,少数意见允许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依少数服从多数作出的决定,只要未为审判委员会加以否定或改变,即应视为人民法院对相应问题的决定。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由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利,履行审判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主要享有下述权利(法律赋予的权限在法律关系中转化为权利):①受理权。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有权依法决定受理,也有权依法不予受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告的起诉不能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②收集证据权。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③审理权。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通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听取证人的证词,阅读鉴定人、勘验人的鉴定、勘验笔录,对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评价和判断。④指挥诉讼权。人民法院有权指挥整个诉讼活动的进行,从受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供答辩状,决定开庭日期,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到组织和主持庭审,维持庭审秩序,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等。⑤判决、裁定、决定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行政案件,有权依法作出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被告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另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和决定。例如,对是否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裁定,对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等等。⑥排除诉讼障碍权。人民法院对于具有下述行为的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或其他人,有权根据情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罚款(1000元以下)或拘留(15日以下);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排除诉讼障碍:A.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行的;B.伪造、隐藏或毁灭证据的;C.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D.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E.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F.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员、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⑦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⑧收取诉讼费用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有权依法收取诉讼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确定。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的主要义务是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义务的实现,对行政争议作出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以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除了作为行政争议的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即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见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被告)。整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均是围绕行政诉讼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而开展和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即是原、被告之间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为法院审判,从而最终被解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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