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5页(401字)

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进行答辩的一种类型。指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罪行。根据美国各州和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审讯法官在传讯被告人时,应告知他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答辩。答辩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无罪答辩、认罪答辩和不愿答辩,被告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被告人在作认罪答辩时,审讯法官必须讯问被告人本人是否懂得答辩的意义和后果。通过讯问,法官确信被告人懂得答辩的意义和后果,并且记录中有明确表示的,认罪答辩才有效。此外,法官通常还要求检察官提供其他有罪证据,以印证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可信性。如果被告人承认对他的指控,并且这种认罪答辩又是在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即可不经正式审判,直接作出判决。在美国,认罪答辩与辩诉交易的联系十分紧密。检察官以减轻罪名、减少指控的条款或缩短刑期为条件,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可见,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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