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中央金库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7页(286字)

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法》第3章业务中,对农林中央金库所办业务作出规定:对所属团体提供无须担保的5年以内的定期偿还贷款;对所属团体提供无须担保的30年以内的分期偿还贷款;对所属团体办理票据贴现和存款透支;为所属团体提供债务保证;办理汇兑业务等。还规定,农林中央金库在按国债等经主管大臣认可的有价证券的买入、应募或认购,或向银行存款或邮政储蓄外,不得运用业务上的余裕金;农林中央金库除办理本法规定业务及附带业务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该法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即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及监事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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