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7页(295字)

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法》第4章农林债券中,对农林债券发行作出规定:农林中央金库可在缴纳资本金及准备金总额30倍的限度内,发行农林债券;农林债券的券面金额为50日元以上,不记名,附息票,应募者或所有者也可请求记名;农林债券可以折扣方法发行;农林中央金库为农林债券借新还旧,可暂时不受总额30倍的限制,发行农林债券,并应在发行后一个月内,通过抽签偿还相当于发行券面金额的旧农林债券。还规定,农林中央金库发行农林债券,须事先将其金额及条件向主管大臣申报;农林债券的消灭时效,本金为15年,利息为5年。关于农林债券的仿造,准用货币及证券仿造取缔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