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6页(439字)

奥地利重视水法制建设,早在1869年5月30日颁布《国家水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社会上要求大规模开发水力资源和修改水法的呼声很高。在1909年,政府以1869年《水法》和1872年颁布的《土地实施法》为依据,制定了一部新《水利法规》,经过25年,才得到国家法律界的认可,于1934年11月1日,以《联邦水权法规》的名称正式颁布实施,直接促进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后,又经过25年,政府对1934年《水法》进行全面修改,旨在重点实现水资源保护和保证供水,并于1959年11月1日颁布新的《水法》。根据水法规定,联邦政府农林部是执行水法的最高当局,负责监督地方管理局一切有关水的活动。另外,水法律规定,国内农业灌溉和排水工程的资金筹措,主要应由政府补贴、低利率信贷和受益者三家共同承担。其中喷灌工程,规定政府补贴占30%,银行借贷占60%,贷款利率为3%,偿还期限为10年,从第三年开始还本付息,特别情况允许缓期2年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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