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6页(408字)
赞比亚1973年《森林法》第2条规定:(1)树木包括各种林龄和各种类的丛生灌木、攀缘植物、藤生植物、棕榈科植物、插条、幼树、实生苗及其任何部分;(2)木材除许可证另有规定者外,它是指已伐或者待伐以供作锯材、劈材、劈杉材、切板材、单板材和其他制材的长度在1.2米或1.2米以上,最小去皮直径为30厘米,或含30厘米以上的完好较直的伐倒木或倒木;(3)林产品包括竹子、树皮、垫草、蜂蜜、蜂蜡、木板、枝条材、藤料、蜡、木炭、木片、攀缘植物、球果、萌生植物、葡萄植物、土、纤维、花、果实、薪材、真菌、菌褶、草、树胶、蜂房、蜜蜂、蜂窝、腐殖土、昆虫、叶子、地衣、枯枝落叶层、原木、苔藓、蘑菇、苗木、泥炭、厚板材、树苗、芦苇、杆材、树脂、块根植物、橡胶、灯心草属植物、树液、木屑、小方材、种子、实生苗、板皮料、伐根、棕榈、疏伐物、木材、树木、植物油、植物树脂、植物焦油和木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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