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19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41条规定:(1)因按照本法第37条规定处理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补偿之。(2)对第1项规定的损失的补偿,应由受损失者同处理者即有关的中央行政机关之长、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协商解决。(3)第1项之协商未果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向依据《土地征用法》而成立的管辖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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