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5页(476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51条规定:(1)为依据本法行使权限,在都道府县知事的管辖之下设立征用委员会。(2)征用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第52条规定:(1)征用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2)征用委员必须规定任职顺序,并设置2名以上的候补委员。(3)委员和候补委员要来自在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知识,并能够对公共福利事务做出公正判断的人士。得到都道府县议会同意后,由都道府县知事任命。(4)委员和候补委员不能由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议员,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的官员和专职职员兼任。(5)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任期已满,或者出现缺员时,如果遇到都道府县议会休会或者解散,不能进行审批时,都道府县知事不受本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可以不经过都道府县议会的认同,直接任命委员和候补委员。(6)出现前款的情况时,其任命必须在任命后的首次议会会议上得到认同。如果得不到议会的认同,都道府县知事必须罢免该委员和候补委员。(7)委员和候补委员不用专职。但是以政令确定的都道府县征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依据政令的规定采用专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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