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品出口检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4页(497字)

1981年,韩国颁布《水产品检验法》。在该法中,对有关水产品出口检验作出如下规定:(1)中央水产检查所长对于用于调查及试验研究的水产品、以在展览会上展览之目的而出口的水产品、欲用做商品样品和自家消费而向国外发送或携带的水产品,可不受本法有关规定所限,而按农水产部令的规定予以免检;(2)该法第7条规定,在按本法规定而接受检验的水产品中,没标示检验结果或经验证不合格的水产品不能销售或出口,经检验所长确认可食用并得到许可的水产品,可在国内销售;(3)该法第16条规定,水产品的制造、加工业者及以出口为目的而持有水产品者,如其制造加工及持有的水产品中有违反本法者,检验所长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命其停止该水产品的制造、加工及运输,或命其废弃及运回。检验所长在检验方面如有特别需要,可根据农水产部令的规定,让水产品的制造、加工业者向其报告其制造、加工的有关事项;(4)该法第19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禁止销售的规定而出售或出口水产品者,处2年以下徒刑,并罚款200万元以下;(5)该法第20条规定,不执行上述第16条规定的命令者,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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