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路用地免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7页(250字)

1933年民国政府公布《各省市公路用地征免赋税章程》。共8条。主要规定,(1)凡公路收用的土地,关于赋税的征免,均应依本章程办理。(2)凡公路收用的土地,应将本章程规定的清册报请省政府,核转内政、铁道、财政三部汇呈,豁免一切赋税。(3)凡商办汽车路收用土地,自收用之日起应纳赋税,由汽车公司负担缴纳。(4)公路或商办汽车路,其土地如系租用民地,应征赋税仍由业主负担完纳。(5)凡国道、省道、市道、县道以及乡村公路,收用土地,皆适用本章程免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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