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暂停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页(373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第4条规定:(1)本指令或第3条提到的综合指令通过后,由于出现新的情况或在对现有情况作出重新评价后,如某成员国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食品使用添加剂会危害人类健康,则其虽然符合本指令或根据第3条所列的任何清单,该成员国可在本国内暂停或限制执行上述规定,此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2)委员会应尽快在食品常务委员会内审查第1款中成员国提到的情况,并拿出自己的意见和采取适当的措施。(3)如果委员会认为,为了解决第1款中提出的问题和确保人类健康,有必要修正本指令或第3条提到的综合指令,可以采用第11条规定的程序,通过那些修正案。在修正案生效以前,已采取保护措施的成员国可继续执行他们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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