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7页(1002字)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变更执行场所的执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上述情形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214条)。

人民法院在宣布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者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外就医的,还须具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批准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或拘役所服役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并通知原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协助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仍是对原判刑罚的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应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疾病痊愈、中止怀孕、哺乳期满或者生活已能够自理,以及执行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罪犯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而刑期未满的,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执行期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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