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组织变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8页(240字)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南斯拉夫政局发生剧变,国家实始全面推行农业私有化制度。1993年3月正式通过《将被没收的土地归还原主法》规定,解放初期因建立农场和合作社而被没收的土地以及1946年至1973年期间根据《农地法》被没收的土地原则上都要归还原主。在农工综合体和农业合作社无力偿还所占土地时,由它们所在的区或由共和国负责解决。如果合作社的全部土地都归还原主,则合作社破产。如土地原主愿意出租,合作社也可租用他们的土地继续经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