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丝出口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4页(554字)
韩国《蚕业法》规定,为确保蚕业振兴和生丝类出口及供求合理的财源,设置蚕业振兴基金。关于基金的积累与补偿,该法规定:(1)当缫丝业者的生丝出口价格(包括国内供出口用的生丝销售价格),高于本法规定的标准价格而产生盈余时,农水产部长官须令缫丝业者将该盈余的1/2积累为基金;当出口价格低于标准价格而产生亏损时,农水产部长官将该亏损额的1/2用基金补偿给缫丝业者。但在生丝出口价格的地区差异严重的情况下,可令其将盈余的1/2以上或全额积累为基金或用基金补偿其损失额的1/2以上或全额。(2)由于生丝出口价格的急剧变动将蚕茧的农户上市价格定得高于缫丝业者的收购价格时,农水产部长官令从基金中以蚕茧上市奖励金的形式将其差额支付给养蚕户;将蚕茧的农户上市价格定得低于缫丝业者的收购价格时,令缫丝业者将其差额积累为基金。(3)上述规定的出口价格中,国内供出口用销售价格,由农水产部长官事先同商工部长协商决定。(4)上述规定的有关基金的积累、补偿及奖励支付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蚕业法施行令》规定,农水产部长官拟按规定令基金管理者支付奖励金时,须公布其支付目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计算依据和支付方法等。基金管理者按规定支付奖励金之后,应立即将其结果报告农水产部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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