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诊疗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8页(189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17条规定,凡不具备兽医资格者不得给饲育动物(牛、马、绵羊、山羊、猪、猫、鸡、鹌鹑等)进行业务诊疗。第27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两项同时处罚:(1)违反第17条规定,不具有兽医身份给饲育动物进行诊疗者;(2)在制造虚伪或不真实情况下得到诊疗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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