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临床实习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8页(223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16条规定:(1)以诊断为主的兽医即使得到行医许可后,仍须到大学或有辅助设施的饲育动物诊疗基地或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诊疗基地进行临床实习。(2)农林水产大臣在指定实习地点时,事先应听取兽医审议会的意见。(3)在第1项规定的诊疗基地负责人,应把当地临床研修生情况报告给农林水产大臣。(4)为临床研修顺利实施,农林水产大臣应当为诊疗设施处努力提供必要的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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