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理事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5页(314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合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组合长与理事组成,组合长召集理事会。下列各款事项须取得理事会的议决:(1)组合员的资格审查;(2)法定积累金的使用;(3)借入金的最高限度;(4)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变更;(5)干部职员的任免;(6)基本财产的取得和处分;(7)有关事业执行的基本方针的决定;(8)由大会委任的事项和提交大会附议的事项;(9)法令或章程规定的事项;(10)组合长提交附议的其他事项。理事会以成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以出席者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当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议长拥有决定权。专务或常务可出席理事会陈述意见。理事会准用有关大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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