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4页(509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设大会。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大会由组合员组成,由组合长召集之。定期大会每年依据章程之规定召集一次;临时大会在认为必要时召集之。(2)下列各款之事项须得到大会的议决:章程的变更;组合的解散、合并或分解;组合员的除名;任员的选出与解任;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决定;决算报告书的批准;经费的赋课与征收方法;成为中央会的设立发起人,或加入、退出中央;组合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如未取得主务部长官的认可,章程的变更不发生效力。(3)组合员在取得组合员1/3以上的同意后,可向组合长提出记载了召集之目的和理由的书面申请,要求召集大会。(4)组合在向其组合员发放通知时,依据组合员名簿所记载的住所、居所或主事业场进行之。大会的召集通知须在开会的7日前发送记载会议之目的的等的通知书。但是,拟以同一目的再次召集大会时,则在开会的日前通知。(5)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大会以组合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以出席组合员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6)关于大会的议事,须作议事录。议事录记载议事之经过与结果,并须有议长和大会指定的3人以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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