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产品生产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0页(510字)
1987年7月17日,林业部发布《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规定:(1)凡由林业部归口管理的林业工业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隶属任何部门,统一由林业部颁发许可证。林业部设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履行规定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2)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该产品。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本规定要求的条件。发证产品检验单位应按本规定做好工作。(3)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履行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4)取得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统一印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5)申请许可证的费用项目统一规定。(6)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如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或经复查不符合本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或将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或许可证过期未办理新证的,要注销其许可证。国家决定淘汰的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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