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出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4页(207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员须出资一股以上。(2)每股出资金额须均一;每股之金额及每人出资股数的最高限度由章程规定。(3)组合员的出资不得成为质权之目的。(4)组合员在缴纳出资时,不得以同组合的抵账相对抗。(5)组合员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度。上述规定的出资外,组合还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让该当组合员将按其事业利用分量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剩余金向组合出资。
上一篇: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除名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