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农资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5页(391字)
1992年10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中央外汇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和中间体)及农膜、化肥包装、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按照择优委托的原则,中央外汇进口的,可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农垦系统自有外汇进口农药的业务,可委托中国农垦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其他部门和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其委托代理进口单位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化肥包装原料及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不收保证金。(2)切实把农资生产、供应、进口工作组织、协调好。(3)加强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包括边贸、地贸、易货贸易进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证或无营业执照进口此类物资的,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经营部门处理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上一篇:中国进口农资专营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