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农资专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5页(300字)

国务院于1988年9月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中规定: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均由经贸部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按国家计划统一对外订货。除农垦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不准倒卖)外,全部交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包括易货进口商品)。省间集资、与国外合资生产的化肥、农药在国家计委平衡后,由专营部门经营。为了便于港口运力的安排,对地方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要委托中国农资公司代办。农药及其原料的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商定,经贸部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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