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资源保护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2页(429字)
意大利重视对地下水开采区、内陆水域景观区立法保护。根据水法律规定,国家水资源公共工程部经过与农林部协商,可依据共和国总统法令,提出建立地下水勘察和开采区建议。并规定,除矿泉水、温泉水和放射性水外,公用和非公用地下水勘察与开采,必须依照批准书规定方式进行,由水资源土木工程办公室负责保护、开发和利用,保证不破坏、损害公共用水或危及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内陆水域景观区,应和名胜古迹一样由省级专门委员会进行编目注册,凡影响到景观价值活动,事先都必须持有教育部颁发的批准书。水法律还规定,在有湖泊、池塘和沼泽分布、人口稠密、经济集中地区建立土地开垦区时,应按分等方式确定开垦区,由区和省政府负责土地开垦和饮用水供水工程,个体土地所有者完成和维修较小排水工程。对于专门的土壤保护地区,可由商业、工业、手工业和农业部门对那些不稳定的和危及河流水流状态的土地进行水土改良和整治工作,有关农牧业活动应置于商业办公室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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