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流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3页(196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6章水流的保护中规定,为了防止把可能引起水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变化的物质投入水流中,负责卫生检查的管理机关可规定保护措施,并由共和国负责水利的管理机关决定限制、禁止排放被污染的水、建造减轻污染或净化污水的设施和设备的保护措施。如果投资规划没有规定建造水的净化设备,则不能颁发建造排放污水的设施和建筑的水利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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