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保护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2页(505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章总则中对水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等重要事项作如下规定:(1)必须以合理、经济的方式来行使对水的各项权利,同时应保护水的自然性质和水源的水量;必须尽可能地综合和重复利用和使用水;必须按照治理、保护水和防止水害的措施来用水。(2)成立水区以保证用水制度的统一;成立自治水利利益共同体,以实现共同利益和协调水利方面的工作;维护和发展一个或多个水区或某一水区的某部分中的用水制度的统一,由维护和发展用水制度的长期规划来调解。(3)水利事业由水利联合劳动组织和水利合作社进行;其他组织和共同体以及公民可依法从事水利方面的某些事务。(4)为了保证用水制度的统一,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用水者必须得到水利同意书和水利许可证。(5)服务于全民防御、居民饮用水、卫生用水、牲畜饮用水、市政服务用水的利用和建设及利用有药性的水的水利工程,优先于其他水利工程的利用和建设。(6)对于水、水利工程和对用水制度有意义的其他工程设施要设立水、山洪和水利工程的登记;已给予水利同意书、特许书和水利许可证均应登记在水册中;水册和水、山洪和水利工程登记册都是公共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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