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除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4页(274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对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组合员,组合可通过大会议决而除名:(1)1年以上未利用组合者;(2)不履行出资、经费的缴纳及其他对组合之义务者;(3)犯有其他为章程所禁止之行为者。在上述情况下,组合须在大会开始的10日前,将除名之事由通知该组合员,给予在大会上申辩的机会。退出的组合员在其退出之年度经过后,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请求还给其份额。请求权如自退出之年度末始2年间未行使的话,则因时效而消灭。当退出的组合员在组合有债务时,组合可在其债务偿还完以前,停止第1项规定的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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