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工程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0页(289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16条规定:(1)河川管理者必须针对其所管辖的河川确定其设计洪水流量及实施该河川的河川工程时所必需的基本数据。(2)工程施工基本计划必须考虑水灾发生情况及水资源的利用现状与开发,而且应与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相协调,按政令规定的准则,还必须能够确保每个水系及水系上所有河川的综合管理。(3)河川管理者在制定工程施工基本计划时应根据降雨量、地形、地质及其他条件,对屡遭洪水袭击的地区必须防止发生洪涝灾害,或必须特别考虑减灾应采取的必要措施。(4)建设大臣在确定工程施工基本计划时必须事先听取河川审议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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