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作物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8页(327字)

日本《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为了生产和推广主要农作物的优良种子,都道府县向市町村农民组织团体或指定种子生产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该法规定,都道府县根据农作物的原种圃和原原种圃的设置,在指定生产基地为了生产优良种子和原种,必须进行原原种生产。都道府县为了鉴定在该地区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必须进行必要的品种鉴定试验。关于国家资金补贴政策,该法规定,国家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在都道府县的种子生产基地检查、种子检验、业务指导,原种、原原种生产、品种鉴定试验等方面提供经费补贴;国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对都道府县提供由都道府县向指定种子生产者支付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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