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苗质量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7页(268字)
韩国1981年《种苗管理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可令种苗业者在销售种子之前接受农水产部令规定的纯度检查或次代检定。(2)可对正在流通的种苗进行苗床检查和性能检查,收取试验材料,接受账簿及其他文件的提交或有关业务的报告。(3)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流通着的种苗,可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或予以收走,对于收走的种苗,须编制目录并交付收走当时该种苗的所有者或持有者。(4)对收走的种苗,须令其保管一年时间。《种苗管理法施行令》对蔬菜种子、果树苗木、蘑菇种菌的检查内容和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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