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1993年森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3页(449字)
塞内加尔于1993年1月27日颁布了《森林法》,撤销了1974年7月18日颁布的《森林法》中的立法部分,以适应发展变化。与前部立法相比,该法案具有革新性,尤其在鼓励社区林业和私人林业企业方面,如提供了委派,免于收费的可能,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林业部下达的管理计划,按照自身的利益管理管辖区内的国家森林。法案中规定给予地方政府提供国家林业基金援助,该基金来源于采伐许可证费和采伐过程中的缴费。该法案承认私人种植林区的私有化,但并不授予种植者私人林区的土地私有权。除以上新条款外,法案在执法方面包括以下内容:(1)对林业发展的管理(1节-19节);(2)执法(20节-59节);(3)林业官员的管理(60节-77节);(4)最终条款(78节-80节)。第1部分关于林业发展的管理由两章组成,第2部分亦为两章:(1)调查和报告违法情况的程序(司法程序、起诉、调解、扣押等程序);(2)罚则。第3部分规定了水、林业部门的官员在森林保护方面的职责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