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农牧地段租赁批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1页(338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60条规定,农牧地段之租赁,除本分节之规定外,同时受市区或具有市区利益地段之租赁规定之适用部分所管制。第61条规定:(1)年租是按补充法例所规定而一次过缴付。(2)当合约所订每一段限期告满或获批准作其他形式使用时,得修订租金。(3)租赁期限在有关合约订明,并不得超过5年。(4)每次续期不应超过2年。(5)为发生修订租金的效力起见,得将租赁期分为数段办理。第62条规定:(1)临时性批给系经预先公开招标者。(2)下列情况免公开招标:续期;由于前批给因有身故情况所引致之转移。(3)倘属公开招标情况,而当当局认为对本地区之利益适宜时,可不予投承。第63条规定,禁止将批给地段分租及全部或局部改为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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