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6页(585字)

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侦查的方式、方法、措施、手段等的有意识的活动。侦查行为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对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侦查行为是刑事侦查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用语,学术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仅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活动,内容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广义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与不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不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如只有一个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时间持续超过12小时,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不合法的专门调查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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