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8页(548字)

公民自由选择生活地点和居住处所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迁徙自由起源于近代欧洲,伴随着自由贸易出现。起初是要打破人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后演变成人的基本自由权,要求社会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自由伸展的空间。1946年公布的《日本宪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在不违反公共福祉之范围内,均享有居住、徙移及职业选择之自由。”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第13条规定:“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实际上,迁徙自由不仅牵涉到个人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也与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优化组合有关。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在下列情况得受限制:①犯罪服刑或有犯罪嫌疑未决;②患必须隔离的传染病;③破产者得经有关部门允许。在我国,曾有几部宪法肯定了迁徙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1982年《宪法》没有将迁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定,理由是我国还不具备保障公民广泛享有迁徙自由的主客观条件,而且实行迁徙自由还会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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