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经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4页(459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5章经费中规定,农田水利会经费的组成:(1)会费收入;(2)带来收入;(3)财务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捐款及赠与收入;(6)其他依法令的收入。还规定,农田水利会会费应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的会员征收,增加用水量加收会费;农田水利会因实际需要,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可向直接受益会员征收工程费,分年征收,以工程费总额为限;就会员应按比例分担工程费作为特种基金;农田水利会可征收建造物使用费、余水使用费,列为事业收入;通则规定的会费及工程费,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的,每逾3日加收滞纳金1%,加收累计不得超过10%,逾30日仍不缴纳时,可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农田水利会每年度的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的费用外,应全部用于水利设施的兴修、养护及改善,并酌提出公积金、灾害准备金及折旧准备金;农田水利会的经费,可由省(市)主管机关,指定政府水利、土地或农业金融机构代收经营,其所得的盈余,应酌提20%,作为农田水利会联合机构的辅导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