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调整裁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4页(309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141条规定,由上级土地整理局审查决定对上级土地整理局所发布文件提出的异议;由上级土地整理局裁决对土地整理局所发布文件提出的异议;由土地整理局裁决对参加者联合会所发布文件提出异议。第142条规定,若对土地整理机关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两个星期内向土地整理法庭提出起诉。起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充分说明理由。每个州最高行政法院设立一个土地整理审判委员会,由2名法官和3名义务法官组成,主席由法官担任。任职的义务法官必须具有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有2名义务法官是具有农场经营管理经验的农场主,必须有1名义务法官具有土地整理局的高级职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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