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征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4页(271字)

德国《土地调整法》第19条规定,土地调整参加者联合会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向参加者征收经费或实物,以便用于参加者的共用利益。这些费用和负担可向土地整理范围内全部土地所有者分摊,其依据是土地整理后各自取得的新土地价值比例。也可按照原有土地的价值、面积或者按照新土地的面积来分摊。这些征收活动可在土地整理结束时统一核算。本条还规定,如果土地整理中发生费用特别多,土地整理局可向参加者征收附加费。为避免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土地整理局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个别参加者的缴纳义务,但必须严格控制减免的标准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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