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9页(1957字)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本法分8章共36条。

第1章一般性规定,含适用范围、释义、信函送达、放弃反对权利、法院干预、法院和当局的协助监督等6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当事人住所在不同国家,据仲裁协议提交的国际商事仲裁,但受仲裁所在国法律和有关条约的约束,信函收到日视为送达。对不符合仲裁协议的行为在限期内不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权利。除本法允许外,法院或其他当局不得干预仲裁。

第2章仲裁协议,含仲裁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保全等3条。规定仲裁协议可采用书面形式,构成或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无法履行外,法院不得受理有关争议。法院决定受理前,仲裁可继续。仲裁期间或之前,法院可批准保金。

第3章仲裁庭组成,含人数、委任、质疑及其程序、未履职、替换等6条。规定除有协议外,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委一名,两名仲裁员再委第三名。30日内未委出,由法院或其他当局委任,不得上诉。委任应考虑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员不因国籍受排斥,但第三名仲裁员国籍应与当事人有别。仲裁员应向当事人透露引起合理怀疑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事由。除有协议外,质疑仲裁员应在知道事由15日内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未采纳时,当事人15日内可要求法院或其他当局审裁。仲裁员未履职,可辞职,或由当事人协议或一方要求法院或其他当局终止委任。

第4章管辖,含仲裁庭的管辖、中期裁决等2条。规定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由仲裁庭决定。合同无效或失效不影响仲裁条款。质疑管辖权应在事发后尽快或不迟于被申请人答辩时提出,申请仲裁庭决定。对决定不满时,当事人可在30日内要求法院决定。未决定前,仲裁可继续。除有协议外,仲裁庭应当事人要求,可采取中期保金措施,并要求提出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5章仲裁行为,含公平对待,决定程序、仲裁地、仲裁开始、语言、索赔和辩解、开庭及书面审理、当事人、专家、法院协助等10条。规定对当事人应公平对待,予充分机会陈述案情。当事人有权决定程序。无协议时,仲裁庭可对程序问题,包括证据的可接受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地点和语言,未选择时,仲裁庭可考虑案情和便利作出决定。除有协议外,收到要求仲裁之日视为仲裁开始。书证应译成相应语文。在协议或仲裁庭决定期限内,申请人应提出争议焦点,救济措施,并举证;被申请人应提出辩解。当事人可以在限期内修正、补充索赔或辩解。仲裁庭决定开庭与否,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应予仲裁庭检视文件和有关财产的充分机会。申请人未按期提交文件,仲裁终止;被申请人未按期辩解,仲裁可继续。任一方未出庭或举证,仲裁可继续,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可委托专家提交报告,参与仲裁。仲裁庭或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协助取证。

第6章仲裁裁决和终止,含适用法律、合议庭决定、和解、格式内容、仲裁终止、更正解释及补充等6条。规定仲裁适用法律为实体法,非冲突法。当事人无选择时,仲裁庭应以公允、善良、和解态度,据冲突法决定适用法律。裁决采用多数原则。经授权,首席仲裁员可决定程序问题。当事人和解,经要求而仲裁庭又不反对时,仲裁终止。仲裁庭应据双方协议作有说明理由的裁决,经多数仲裁员签署,并注明未署名理由、日期、地点,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在30日内可要求更正,解释裁决。仲裁庭在30日内应主动或按要求更正、解释,并在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第7条裁决撤销,仅一条。第8章裁决承认和执行,含承认和执行、拒绝的理由等2条。规定提出方在3个月内证实:①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②未获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案情;③超越仲裁范围;④未按协议组成仲裁庭或进行仲裁,或法院认为:①争议不能由仲裁解决;②违反公共政策,则仲裁裁决可由法院撤销,法院也可允许仲裁庭重审。又规定,当事人应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拒绝执行方证实仲裁裁决未生效或被仲裁所在地法院撤销或搁置,或具有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任何理由,或法院认为:①争议不得由仲裁解决;②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则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本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而制定,各国倘据此制定其本国仲裁法,则可避免或减少法律适用可能带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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