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6页(501字)

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刑事诉讼法允许那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协助其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监护人还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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