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页(850字)
20世纪50-60年代,各国农业进入恢复发展时期,立法步伐随之加快。在发达国家,农业立法趋于完善。美国从1954年至1966年先后7次修订补充了《农业法》,其中1954年的《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通称第480号公法)等反映了美国战后农业改革者的新思路。法国于1953-1960年多次颁布法令,对市场短缺农产品采取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政府于1955年颁布了《农业法》,1960年正式颁布了《农业指导法》,提出了法国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的战略构想。之后,于1962年、1964年又制定了《农业指导法补充法令》。《农业指导法》的制定,在法国发展现代农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此间,英国政府也通过修订或颁布新的法律,加快调整农业政策。1957年重新颁布了《农业法》,1960年和1964年两次颁布了《农业和园艺法》,规定了农业和园艺产品的最低进口价格。联邦德国战后为摆脱农业困境,于1953年制定了“15-20年农业结构改革规划”,并于1955年颁布了《农业法》。明确地提出了农业发展战略目标和设想。该法颁布后,国家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解决土地集中,增加农业贷款,发挥现代农业效益等问题。为了加强政府干预,日本国会于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对国家的农业政策目标、农业结构改善等作出规定。韩国为了调整农业发展结构,于1966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对农业生产、价格与流通、农村福利和文化建设、农业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规定。该法是韩国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大纲。在50-60年代,亚洲地区一些国家继续进行了土地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如印度1955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令》,斯里兰卡1966年制定了《土地法案》,巴基斯坦1959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令》,伊拉克1958年、1970年制定修订了《土地改革法》,印度尼西亚1960年制定了《土地基本法令》,缅甸1953年制定了《土地国有法》,菲律宾1963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