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6页(1037字)

司法鉴定之一种。在同一认定理论指导下,运用形态比较的方法,为查明犯罪现场痕迹是否为某嫌疑客体所形成而进行的比较、鉴别与判断的过程。主要包括:手印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牙齿咬痕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牲畜蹄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等。痕迹鉴定结论以“鉴定书”的形式表达,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痕迹鉴定的科学基础是留痕客体外表形态结构的特定性。特定性是某一具体客体同自身以外任何其他客体相区别的那些特征的总和;它是客体自身发生与发展过程中,由各种特定条件制约而形成的若干细节形态特征的组合;这些特征的组合无论在客体自然发生过程或是在人们制造使用过程中,都不可能以同样的组合形态重复出现在另外的客体上。在鉴定过程中,要认识这种特定性,必须依据痕迹的形象对造型体外表形态结构特征进行充分细致的分析。例如,指纹鉴定,必须在纹型相符的前提下,有足够数量的细节特征的一致,才能对两枚指纹痕迹的遗留人做出同一认定结论。痕迹鉴定的必要条件是造型体外表形态结构的稳定性及承受体对造型体形态特征的反映能力和保留能力。只有那些具有固定的外表形态,并在一定时期内(从留下痕迹到接受审查)能保持这种形态不发生重大质的变化的客体,才具备痕迹鉴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承受体因自身条件或外部条件影响,不能足够清晰地反映造型体的细节形态特征,或不能将这一反映形象保存下来,那么痕迹鉴定也是不可能的。

痕迹鉴定的一般方法是形态特征比较,既可以通过现场痕迹与受审查客体直接比较,也可以将现场痕迹与受审查客体的实验样本痕迹进行对照比较。痕迹鉴定结论依据其认定的可靠性程度,分为肯定结论、否定结论及或然性结论。肯定性结论确认某受审查客体即是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痕迹的客体,或认定二者种类一致;前者称为“同一认定结论”,后者称为“种类认定结论”。同一认定结论明确地证明被审查客体同犯罪事件的客观联系,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诉讼证据;种类认定结论只能证明受审查客体与要寻找的犯罪关联客体属同种属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只能起辅助证明作用。否定性结论则明确否定被审查客体同犯罪事件的联系,在侦查中具有确定的排除嫌疑意义。或然性结论是在鉴定客观条件不足、根据不充分的条件下,无法区分相似与同一而做出的不置可否的分析意见,严格讲它并不具备证据意义。痕迹鉴定中的肯定结论和否定结论,均应以鉴定书的形式加以记录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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