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财产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页(1096字)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1974年7月7日通过《农业财产保护法》,1976年3月修改补充。本法对处理保护农业财产免受损害、毁坏、浪费、盗窃和侵占,以及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则等问题作出规定。共8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本法所称农业财产即指(1)农业用地(耕地、天然草场和牧场);(2)农作物、树木和花卉、暖房;(3)农畜和家禽、蜜蜂、蚕以及农业组织水体中的类;(4)农产品;(5)防止水土流失的水土改良设施;(6)农业建筑和设施、农具、机器、肥料和直接用于农业的动产及不动产。本章还对有关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不按本规则确定和赔偿问题作出规定。第2章保护农业财产的机构,规定农业和食品工业部对承担保护农业财产责任的所有机构活动实行总的领导与监督;州、乡人民会议组织本辖区内农业财产的保护;各乡人民会议组织护田队,由护田员、志顾护田员组成,履行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州人民会议在专门国家机关和农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协助下,建立保护农业财产的摩托化小组;拥有、使用或对农业财产具有业务管理权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农业财产的种类、规模和地点,按部长会议确定的税率表按年度交纳财产保护费;保护费由乡人民会议收费;纳入预算外账户,用于护田队,包括摩托化小组。第3章对损害和赔偿的确定,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根据受害者的声明或农业财产保护机关及时出具的证书来确定;对农业财产造成的损害,按本法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定;确定对农业财产损害的赔偿和给予行政处罚,由乡人民会议执委会主席发布惩罚决定;如果国家机关以合法的公务行为和命令为农业财产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并无过错,确定赔偿后,由有关部、主管部门或人民会议的预算中的资金支付。第4章野生禽兽造成的损害,规定当野兽和野禽为农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时,由森林和自然环境保护部(1976年改为林业部)用“野生禽兽危害基金”的资金予以赔偿。第5章由空气、水和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害,规定凡以自己的活动污染空气、水和土壤,使其不宜于或危害农畜与家禽或农作物、树木和花卉的生长者,要对由污染的直接后果所造成的损害负责。第6章树木的保护,规定禁止砍伐和刨挖在农田、地界和水流、道路沿线的果树、林木和葡萄园;根据书面申请,由乡人民会议执委会主席批准,可砍伐和刨挖5棵以内的树木和1狄卡尔以内的葡萄园;禁止砍伐或刨挖12度以上的坡地上用于水土保持或调节水分的树木。第7章通行权,规定禁止穿行属于别人的种有农作物、树木和花卉的土地;经过别人的农业土地铺设管线和设备,只有在进行依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允许。第8章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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