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生产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页(799字)

保加利亚部长会议1979年1月8日通过《关于农业生产管理特殊规则的条例》,由9章47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指出本条例提出的农业生产管理特殊规则,是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殊条件而制定的。第2章计划的制定和合同保证,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的实施计划要根据已形成的新的计划工艺自上而下地制定,按规定程序编制农产品需求平衡表,然后逐级审议,对计划规定供给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的生产资料必须签订合同,使其供应受到农业技术措施、畜牧措施和农业活动的实施期限的制约。第3章价格,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按国家统一收购价格出售国家计划任务规定的义务出售的农产品;收购超计划产品时应给以加价;对利润低,受居民欢迎的农产品,其收购价格可以由双方商定;收购超计划的农产品其价格可双方商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可以出口超计划的产品。第4章拨款和信贷,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可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来支付扩大再生产的开支。第5章同预算的相互关系,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同预算发生直接的相互关系,应按国家规定上缴土地等税款,按规定使用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的专项奖金和无偿财政资助。第6章“工资”基金的形成,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的平衡毛工资同前一年相比总的增长不得快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预付工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前一年实际支付的“工资”基金的90%;可以将“工资”基金总额的20%以实物发给。第7章总收入的形成和分配。第8章内部经济核算,规定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的生产单位作业队、生产地段、分支经营单位、企业等,必须单独进行内部经济核算;作业队是内部经济核算的主要对象。第9章农工综合体和其他农业组织同农业和食品工业部系统的其他组织的相互关系,规定可以在实现应用科研成果方面实行有偿资金拨款;可在直接经济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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