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取消剥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页(619字)

尼亚人民共和国大国民议会主席团于1959年3月28日颁布《关于消灭农业中任何剥削形式残余以进一步提高劳动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法令》。法令由4章11条组成。主要规定:(1)禁止以实物或现金收租的形式出租土地,禁止农业生产者对他人劳动的任何剥削。(2)为了保证将来不再出租的土地仍能进行耕作,而又不剥削他人劳动,将荒芜了一年以上的土地,或所有者不明确、耕作者没有法定权利的土地,或没有申报登记的土地,或被出租的土地交归集体农庄或其他社会主义农业组织使用,并由土地所属的区或市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予以核定,由州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把土地交归某个集体农庄或某个农业组织使用。(3)转交集体农庄或其他农业组织使用的土地,不附带任何义务;原土地所有者所欠下国家的货币或实物债务是和土地有关而产生的,从使用权转移时起废除;被转用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将得到相应数量的货币代价;除了欠国家的债务外,其他债务都从得到了国家货币代价中扣除,而无需经过任何手续。(4)对使用权已转移的土地应给的货币数量的确定方式和付款方式由部长会议决定。(5)违反本法令规定仍出租土地的,则毫无代价地把其土地使用权转给集体农庄或其他农业组织;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如主谋或参与任何破坏这些土地上的葡萄园、果树、林地、森林或其他财富的,除了受刑法制裁外,将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无代价转给集体农庄等农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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